供應商擬準入原則
1、擬準入供應商成立期限不得低于1年;
2、擬準入供應商是制造商或合法授權的經銷商(或代理商),如為經銷商(或代理商)應持有制造商提供的授權書(原件);
3、擬準入供應商所提供產品確保有足夠的生產能力、存貨能力及存貨條件;
4、擬準入供應商具有1年以上銷售或代理所提供產品的經驗,并能提供近兩年來合作客戶名單或合同復印件;
5、擬準入供應商業務聯系人能夠提供證明或法人授權書,證明其為公司員工,代表公司處理業務事宜;
6、擬準入供應商至少有實體(如:加工廠、倉庫、攤位或辦公地等),具備承擔一定風險的能力,具有穩定的貨源;
7、擬準入供應商在同類供應商中價格具有競爭優勢,價格最低不是確定供應商的唯一標準;
8、擬準入供應商業務往來結算應為企業賬戶;
9、擬準入供應商有自己的運輸車輛或有與正規物流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
10、擬準入供應商組織結構較合理和服務團隊較強,具備應急響應、質量投訴處理、售后服務、現場服務及自行裝卸等能力。